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常住地证明是什么( 二 )


雷某某称其户籍地虽然在重庆市垫江县 , 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西山区 , 并提供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证明其在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居住在昆明市西山区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本案中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雷某某提供的临时居住证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西山区 。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临时居住证证明其离开住所地后于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在昆明市西山区连续居住 , 时间已有一年以上 , 昆明市西山区应视为被告雷某某经常居住地 。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雷某某提出的临时居住证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西山区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经常居住地应该以原告提起诉讼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被告雷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从2015年6月18日至原告起诉时居住在昆明市西山区 , 则不能认定昆明市西山区为被告经常居住地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理解 , 则可能会出现原告起诉时 , 被告在多个地方连续居住已满一年 , 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 , 进而造成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 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 。
按照第二种意见 , 以原告起诉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 , 即以离原告起诉时最近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 ,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
据此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雷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 被告雷某某上诉后 , 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有管辖权 , 出现管辖权混乱的情形 。
按照第二种意见 , 以原告起诉时向后倒推首先出现的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居住地方 , 即以离原告起诉时 , 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确定为经常居住地 ,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多个“经常居住地”时引发的管辖权混乱 。   
据此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雷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 被告雷某某上诉后 , 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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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经常居住地 , 要如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关于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的问题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其中尤其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工作多年因感情破裂想在外地离婚的最为常见,这样的情况下要达到在外地离婚的目的只有走诉讼途径 。 可问题是外地的法院立案法官往往不愿受理这样的案件 , 他们的理由就是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以下就是我在代为办理一单外地人在广州诉讼离婚立案的过程 , 这个案例足以反映证明经常居住地是多么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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